|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
一、业务介绍: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指各商业银行总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受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下称委托人)委托,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过程中,代理其办理债券结算的业务。
二、业务程序:
1、以委托人名义为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销户等手续。
2、根据委托人指令,与委托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现券买卖和债券分销等交易。
3、根据委托人的指令,逐笔为其办理债券回购、现券买卖、债券分销及债券转托管等债券结算手续。其中所结算的债券品种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流通的国债、金融债以及其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交易的债券。
4、在债券利息支付和本金兑付中,为委托人办理相关事宜。
5、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培训、投资信息咨询、投资理财方案设计等其它相关服务。
三、委托人的基本条件: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