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分期

一、账单分期

(一)业务定义

  金达公务卡账单分期付款(以下简称“账单分期”)业务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其已出账单一定消费金额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

  1、申请条件

  1. 账单分期只限公务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申请时限为账单日次日至该期账单到期还款日之前第二日营业终了前。
  2. 人民币账户单笔账单分期交易最低金额为500元(不包括当期账单中已申请消费分期的金额和争议金额),且不超过账户永久额度。
  3. 一个账单周期内仅可申请一次账单分期。账单分期不支持展期。

  2、费率

  1. 我行为申请账单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18期和24期多种期数选择。每期手续费率为0.6%;对应费率为1.8%、3.6%、5.4%、7.2%、10.8%、14.4%。
  2. 账单分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手续费率,手续费在账单分期的第一期中与当期应还本金一并收取,且手续费为全额一次性收取,一经产生,不予退还。      

  3、不予办理账单分期的交易

  1. 依照《齐商银行金达公务卡章程》及《齐商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 预借现金交易;
  3. 分期交易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4. 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4、约定条款

  1. 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账单分期,视同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账单分期申请事项。
  2.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应还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金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一次性收取。计算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取整到分位、分期手续费取整到分位。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金额取整后的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3. 账单分期对应的消费交易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涉及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4. 账单分期一经申请成功,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
  5. 由账单分期业务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均以我行公务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为依据收取。
  6.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分期付款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未按时还款,我行有权按公务卡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相应利息和费用。
  7. 当持卡人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欺诈或我行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况,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
  8. 分期付款提前终止后,分期未偿还本金全部记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9. 已成功申请账单分期的账户若发生退货,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已成功办理的分期交易不受影响。
  10. 办理分期付款的公务卡挂失换卡后,将通过新卡扣款,并通过新卡办理分期付款的查询和调整业务。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注销卡片,需首先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未还部分金额,再申请注销。若持卡人卡片即将到期,持卡人有未清偿的欠款时,我行视同持卡人认可自动续卡。
  11. 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本条款为齐商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12. 齐商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分期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业务条款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保留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在通过网站、对账单、短信等方式向持卡人公布后生效。

二、灵活分期

(一)业务定义

  金达公务卡消费灵活分期付款(以下简称“灵活分期”)业务是指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将未出账单的一笔或多笔消费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偿还,经核准后,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

  1、申请条件

  1. 灵活分期只限公务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申请时限为账单日之前第二日营业终了前。
  2. 人民币账户灵活分期交易最低金额为500元,且不超过账户永久额度。
  3. 一个账单周期内可申请多笔灵活分期,同一笔消费只能申请一次灵活分期。

  2、费率

  1. 我行为申请灵活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18期和24期多种期数选择。每期手续费率为0.6%;对应费率为1.8%、3.6%、5.4%、7.2%、10.8%、14.4%。
  2. 灵活分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手续费率,手续费在灵活分期的第一期中与当期应还本金一并收取,且手续费为全额一次性收取,一经产生,不予退还。

  3、不予办理灵活分期的交易

  1. 依照《齐商银行金达公务卡章程》及《齐商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 预借现金交易;
  3. 分期交易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4. 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4、约定条款

  1. 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办理灵活分期,视同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灵活分期申请事项。
  2.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应还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金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一次性收取。计算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取整到分位、分期手续费取整到分位。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金额取整后的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3. 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的交易只能按该笔交易的全额办理,不可任意选择分期金额。    灵活分期对应的消费交易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涉及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4. 灵活分期一经申请成功,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
  5. 由灵活分期业务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均以我行公务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为依据收取。
  6.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分期付款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未按时还款,我行有权按公务卡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相应利息和费用。
  7. 当持卡人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欺诈或我行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况,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
  8. 分期付款提前终止后,分期未偿还本金全部记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收取当期分期手续费,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9. 已成功申请灵活分期的账户若发生退货,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已成功办理的分期交易不受影响。  
  10. 办理分期付款的公务卡挂失换卡后,将通过新卡扣款,并通过新卡办理分期付款的查询和调整业务。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注销卡片,需首先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未还部分金额,再申请注销。若持卡人卡片即将到期,持卡人有未清偿的欠款时,我行视同持卡人认可自动续卡。
  11. 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本条款为齐商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12. 齐商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分期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业务条款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保留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在通过网站、对账单、短信等方式向持卡人公布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