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领用合约

齐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齐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

1、本人知悉、声明并同意:本人系通过齐商银行官方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齐商银行官方网站、齐商银行微信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提交办理信用卡的申请。本人完全认可该申请方式的效力等同于书面申请的效力,并已了解与之有关的所有规则、流程和注意事项,愿意承担相关的全部风险。

2、此申明条款、本人在齐商银行官方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齐商银行官方网站、齐商银行微信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上输入的信息以及事后补充、更正的信息、本人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影像等方式)提供的证明文件等,共同构成本人提供的完整的信用卡申请资料(下称“申请资料”)。

3、本人通过齐商银行官方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齐商银行官方网站、齐商银行微信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点击提交,即表示本人确认所有申请资料均由本人提供且真实、有效、准确。

4、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齐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章程”)《齐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合约”)及本申请资料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完整版章程可登录齐商银行信用卡网址或通过齐商银行网点查询),本人通过互联网(Internet)登入齐商银行官方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齐商银行官方网站、齐商银行微信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勾选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章程》、《合约》及本申请资料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合约》及本申请资料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本人确认,齐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已就增加本人责任或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齐商银行信用卡中心责任或齐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本人做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本人对上述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齐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齐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齐商银行、齐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查询、使用及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资产、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甲方超出上述权限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了解并知悉,甲方因上述授权而可以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如乙方由其他齐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或申请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推荐完成进度开放给乙方的推荐人查询。

2、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卡账户。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账户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甲方有权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账户信用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甲方须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的信息通过短信、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乙方如不愿调高,应在10日内要求甲方恢复,否则视为乙方接受。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4、信用卡透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若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5、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自愿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齐商银行、与齐商银行或甲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齐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自愿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与齐商银行或甲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与齐商银行或甲方开展支付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6、甲方根据对乙方的资信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乙方核发信用卡,并根据本合约约定决定是否为乙方到期续卡或换卡。在保障乙方用卡安全和便利的情况下,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加办其他信用卡卡片(以下简称“卡片”)等更多服务。

7、乙方同意齐商银行或任何齐商银行附属机构(包括甲方、齐商银行分行等),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向国内监管机构提供个人资料。乙方如为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需提供相应涉税信息。如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乙方保证会在30日内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8、甲方的芯片(IC)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刷卡和移动设备闪付交易),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设置交易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部分特殊设计卡片无需在卡片背面签名,但必须设置交易密码后方可确保正常使用。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甲方指定途径开通信用卡后,该卡的电子支付功能将同时被激活开通。

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向乙方收取年费。

4、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甲方对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自动失效。甲方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乙方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务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提前失效等消灭。卡片提前失效或乙方有第二条第12款所列行为或其他违反本合约、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等情况的,已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乙方可以申请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但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申请。

6、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和本合约、业务需要及乙方用卡情况等,在乙方符合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甲方可以自行确定为乙方更换新卡片的卡种和有效期。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

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包括:(1)与申请信用卡或上次续卡、换卡时相比较,乙方的资信状况没有恶化;(2)乙方没有第二条第12款所列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3)乙方没有向甲方提供过虚假信息;(4)甲方同意为乙方到期续卡或换卡。

在为乙方续发或换发新卡片后,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上述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第(1)、(2)、(3)项中任何一项的,甲方可以立即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新卡片。

7、乙方如要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乙方已支付的年费由甲方收取并不予退还。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乙方知悉并同意,乙方销户后,甲方仍可继续受理乙方的账务查询和还款。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齐商银行营业柜台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8、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和短信验证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柜面免费办理重置密码手续。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或短信验证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10、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的客户服务热线、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办理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正式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信用卡卡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和本合约约定收回卡片、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卡片,卡片提前失效。卡片失效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信用卡消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等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信用卡失效之日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无须征得乙方的另行同意。乙方销户或者甲方收回卡片、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不续发或不换发新卡片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继续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注销乙方名下连续18个月及以上无主动交易、且无任何未偿款项和存款的长期睡眠信用卡。

12、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以获取积分为主要目的的行为;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乙方在齐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乙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时;乙方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身故;乙方违反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13、为了保障信用卡的交易安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使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外部合作机构)查询、使用或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地理位置、行为、设备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依法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保证要求合作机构对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1、甲方将通过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如需纸质账单,可在卡片核发后登录齐商银行网上银行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向乙方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视为甲方对乙方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交易(电子现金圈存)以该交易发生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并须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进行还款;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交易(电子现金圈提)以该交易入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

2 乙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若乙方未收到当期对账单,应及时联系甲方补发或通过客户服务热线、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若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应自交易日后50天内向甲方查询并申请调阅签购单。乙方提出交易异议后应配合甲方核查,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核查材料,如经查实交易结果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同意乙方免除还款责任的除外。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则可使用预借现金功能,即可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渠道办理:ATM、甲方网点柜面、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并按齐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5、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当存入信用卡的记账资金金额超过信用卡账户下所有欠款总额时,多余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款,可通过甲方ATM及柜面取现。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

6、乙方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的利息。

7、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8、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采取对全部欠款计息的方式对乙方收取利息。对全部欠款计息,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即,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交易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做为违约金,最低为10元。

9、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信用卡账户所有一般交易乘以甲方核给的对应账户最低还款额比例(最低还款额比例为10%,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预借现金100%;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其他利息;所有的费用和违约金。

10、如乙方未依约还款、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存在舞弊、欺诈或洗钱等情况,则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利率优惠,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自下一账单日次日起一律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乙方恢复正常还款后,甲方将重新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如有变更将提前通过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

11、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向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等。

12、如乙方签约自动还款,即表示同意授权甲方代为从乙方签约活期账户扣缴资金归还信用卡账款。乙方可以在成功核发信用卡后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柜面签约自扣还款。

13、甲方每月于到期还款日扣款一次,请勿另行还款,以免重复。乙方需在到期还款日保持扣款的账户有足够余额。如余额不足时,则会将账户余额扣至“0”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乙方需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信用卡。

第四条  关于联名信用卡的特别约定

1、本条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齐商银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信用卡”)的情况下适用。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披露给联名卡合作方。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一次性归还剩余分期消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含分期总金额中尚未支付部分、利息总额中尚未支付部分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等),甲方也有权对抵押物(如有)行使抵押权,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扣划其在齐商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冻结及扣划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齐商银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齐商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齐商银行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如有)。乙方同意并允许甲方通过网站、电子邮件、对账单、短信、语音电话等方式提供介绍金融产品的服务。

4、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于非消费性透支。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快捷支付业务、非接触式支付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告、网站、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一种或多种渠道)的业务协议和规则(以甲方最新发布的为准)。

7、信用卡增值服务、权益及礼遇等(以下简称“增值服务礼遇”)是由甲方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增值服务礼遇的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无法做到提前通知,甲方不承担提前公告或通知这些事项及其变更的义务。乙方同意增值服务礼遇及相应供应商的选择(包括且不限于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均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承诺。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乙方已缴年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均自甲方公告或通知发布时即时生效,但公告或通知中载明了生效时间的除外。如乙方不接受上述变更,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8、乙方知悉并同意,为便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电话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六条 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齐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齐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交易奖励积分累积规则与有效期的修改。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乙方已缴年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自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为境内居民,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常住地址、电子邮箱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异议,双方可另行约定。

第八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