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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务

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卡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齐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并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投资理财和支付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实体介质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三条 个人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按照发卡对象分为金达普卡、金达VIP卡、金达财富卡和私人银行卡等;按照账户类别分为I类卡、Ⅱ类卡、Ⅲ类卡。

  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法人指派代理人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齐商银行借记卡。同一客户在本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如该客户之前已持有本行4张(含)以上借记卡的,不得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其中I类账户同一客户只能开立1个,本行为同一客户开立Ⅱ、Ⅲ类账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包含实体卡以及虚拟电子账户)。

  申领本行借记卡,申领人应认真阅读《齐商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齐商银行金达借记卡领用协议》和《承诺书》等,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确认遵守《齐商银行借记卡章程》,参照《齐商银行个人存款账户业务管理办法》中账户开立相关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本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应当遵守本行相关规定。

  使用联名借记卡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本行根据客户类型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

  第五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本行辖内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相关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交易款项。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微信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本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在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各渠道的交易限额。

  第六条 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使用密码等安全认证方式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本行不承担责任。

  若持卡人遗忘密码,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向本行任意网点书面申请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七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本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验密、不计息、不挂失,持卡人不能挂失电子现金账户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如芯片卡的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余额以银联规定的脱机消费最长清算周期后的余额为准。

  带有闪付功能的本行借记IC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可在行指定渠道关闭免密免签交易功能或设置交易限额。

  借记卡一般为联机使用,本行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本行借记卡卡片,不得将卡片租借或出售他人,如卡片、移动支付设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借记卡只限经本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本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因持卡人对卡片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未及时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本行不受理芯片卡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在本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口头挂失,通过网点和电话银行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供本行验证。口头挂失6个自然日内(自挂失当日算起),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到本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后,在确认本人的情况下,当天可办理补发等相关业务。

  持卡人撤销挂失,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等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挂失撤销手续;撤销挂失时,已收取的手续费不退。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持卡人可持借记卡办理人民币活期、定期存款业务。本行借记卡内存款(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计息办法行关于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可在规定期限内(30个工作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代理领卡须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及持卡人身份证件。超过上述领卡时限后,吞卡按照作废卡处理,原卡作废后持卡人需至本行补换新卡。

  第十二条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芯片卡最长为10年。借记卡功能升级、卡片损坏或到期,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至本行任意网点或通过线上渠道凭密码办理换卡申请手续。卡片过期后其所包含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换卡时新卡片有效期重新计算。

  借记卡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指定的渠道申办,领新卡时旧卡由客户自行销毁(本行特定要求的除外),持卡人未及时销毁旧卡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本行通过电子渠道、自助设备及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服务。本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本行有权根据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本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主动保护自身资金安全,防止账户资金盗用,发现资金存在风险应及时向本行申请借记卡风险止付,风险止付期间账户资金使用受限。风险止付后持卡人应持卡片和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到本行指定网点办理风险止付换卡。

  第十六条 齐商银行借记卡属于齐商银行所有。本行保留拒绝发卡及收回卡片的权利。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本行在发现发行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对该卡进行风险止付。如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本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本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向本行营业网点提出书面销卡申请,本行营业网点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

  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按本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本行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本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应在营业网点或网站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卡行为及交易的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在使用本行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

  第十九条 本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齐商银行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条 若持卡人(或其账户及交易)涉嫌洗钱或其上游犯罪、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违反制裁规定、欺诈、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违规活动,或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违反本章程或其他与本行的相关协议,或存在恶意攻击本行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或因持卡人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致本行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或持卡人拒绝配合本行提供尽职调查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本行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持卡人责任的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持卡人应承担因此给本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为满足本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授权同意本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本人的授权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上述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至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关单位包括本行(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分支机构、附属单位)、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合作/外包机构(如积分、保险、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制卡邮寄等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等)。本行承诺仅为处理借记卡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申请人、持卡人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本人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姓名、性别、面部/指纹/声纹等生物特征、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借记卡卡号、已上传照片等。

  本人授权的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增值服务、异议核查和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需要。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齐商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本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个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本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本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本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如客户对齐商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齐商银行4008696588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