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2023-09-15 08:53:47

 尊敬的齐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我行已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或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住房贷款。 

二、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执行标准

1.2019年10月8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至2022年5月14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5含当日)至2023831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另有规定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二)固定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利率调整。借款人需到贷款经办行书面申请,未申请转换的,将无法办理。

(三)逾期贷款、不良贷款暂不做调整,待客户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后,由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四)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借款人实际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房贷客户,请于9月23日前向我行主动提供佐证材料申请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于9月25日进行集中调整。

(五)特殊原因确需由他人代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供经专业公证机构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三、调整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我行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请于2023年9月25日前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

四、受理渠道及时间安排

1.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调整,利率下调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下调安排有异议的,可在2023年9月23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行将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在前述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下调。

3.集中调整后,我行仍可受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我行将逐笔审批,审批通过后即时进行调整,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4.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借款-我的借款”栏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行。

温馨提示:

1.二套住房、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等非住宅型房屋、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村居改造住房、LPR 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利率水平或者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在调整范围之内。  

2.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

3.为落实人民银行便捷借款人导向,借款人无需重签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4.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6588客服电话或咨询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