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领用合约

齐商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齐银办字〔2018〕148号)

  公务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基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齐商银行金达公务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请公务卡,经与齐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协商一致,就公务卡的申领、使用和收回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申领公务卡由所在单位推荐办理,推荐单位与甲方签订服务协议后提交《预算单位公务卡办理人员清单》,甲方根据办理人员清单及乙方的申请资料核发公务卡。

  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以及公务卡是否销户,甲方均有权保留相关申请资料不予退回。申请材料须由乙方本人亲自签名,并同意甲方就办理公务卡的业务范围内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情况。

  3.乙方同意甲方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公务卡申请人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提供公务卡有关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

  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在单位的意见及乙方的资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发卡及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过公务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天。乙方公务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时,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5.乙方应承担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甲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因公务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包括超限费、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费用以甲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6.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7.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停止乙方使用公务卡;乙方不得因甲方暂停其使用公务卡而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8.乙方在公务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经知悉并理解章程及合约条款并受其约束。如果乙方申请公务卡时或启用公务卡后与甲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甲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申请或有权暂停其使用公务卡。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甲方将对乙方名下的公务卡账户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

  2.甲方可以根据乙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对乙方公务卡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冻结、销卡等),或者要求乙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甲方调整信用额度后,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不愿调整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甲方提出,但乙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偿付。

  3.乙方使用“密码+签名”方式来确认公务卡消费交易的有效性,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 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若乙方遗忘密码,可申请补制或重置密码。 

  4.乙方应妥善保管申请表中所填的个人信息,由于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公务卡被盗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有义务保管好公务卡及卡密码、卡片信息,因乙方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在收到公务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按规定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7.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公务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8.公务卡可在甲方各营业网点及中国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等使用,采用人民币结算。乙方在使用公务卡、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 

  9.甲方有权拒绝处理或拒绝支付可能属违法的公务卡交易。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公务卡、冒用他人公务卡、恶意透支等违规行为,甲方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利息和收费

  1.乙方的领卡申请在获得核准后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

  2.公务卡除取现及转账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自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产生之后第25天(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乙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公示的利率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3.乙方可按照甲方对账单表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采取对全部欠款计息的方式对乙方收取利息。对全部欠款计息,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即,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交易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

  4.公务卡不允许超限。

  5.透支利息、费用等按月计收复利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视为超额还款,发卡银行不计付利息。

  7.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齐商银行公务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约定。

  第四条 对账单

  1.若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卡内债务。

  2.乙方在对账单生成日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3.乙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监管规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则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4.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最近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需支付手续费。

  第五条 还款

  1.乙方同意承担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违约金等)、透支利息、透支取现款、消费透支款。还款顺序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费用(超限费、违约金等)、本期利息、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等。

  2.乙方所持公务卡的当期最低还款额主要包括: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全部预借现金、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全部费用和利息等。

  3.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金达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公务卡该期对账单所列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或以后添加)。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及账户状态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新增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

  1.公务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5年。如果乙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乙方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后不愿意继续用卡的,则应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和直接从账户中扣收年费。

  2.如果乙方公务卡已过期,乙方在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同时甲方继续保留对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乙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公务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及时将卡交还甲方并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3.乙方有权在卡片有效期内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办理销户手续时,应一次性偿还其公务卡内所有应还款项。并向甲方提出卡片销户申请,甲方在受理销户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销户结清手续。同时乙方保证对所有公务卡在销户前发生但未记账的交易款项承担偿还责任,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所有权及其它

  1.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享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权利。发生(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即可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公务卡,并对乙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1)乙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乙方违反本合约及章程等规定;

  (3)乙方资信状况恶化等;

  (4)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乙方又未能提供令甲方认可的担保的:

  ①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②质押权利受损害;

  ③质押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

  甲方有权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对公务卡进行止付,但乙方不得以甲方采取或未采取止付措施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2.乙方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3.如公务卡遗失、被窃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前乙方公务卡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4.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并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若乙方经甲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同意甲方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停止该卡使用、行使抵押权或质权、从乙方在齐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从乙方代发工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将乙方违约信息公布等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5.公务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甲方将补发新卡,乙方承担相关换卡费用。

  6.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不能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7.乙方若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支付,则须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公务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8.甲方服务热线电话:0533-96588,40086-96588。甲方公告方式:齐商银行网站(www.qsbank.cc)、齐商银行营业网点等。

  第八条  声明

  1.本合约所依据的《齐商银行公务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即为有效,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本合约由甲方负责解释。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领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据本申请表申请的公务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5.本合约经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字后自甲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的次日终止。